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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楼“一站式”社区活动室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3-06-14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楼“一站式”

社区活动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化我院“三全育人”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我院积极推进学生公寓管理转变,学院学生公寓楼为试点,将“五育”元素融入“一站式”社区活动室建设,不断提升公寓育人实效,构筑以党建为引领的新时代育人新阵地。

学生公寓楼“一站式”社区活动室(以下简称“活动室”)是为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便于学生组织开展学习研读、文体休闲以及党团活动而设置的公共活动场所。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楼活动室的管理,促进和提升活动室的文化建设和育人功能,切实维护好活动室正常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环境优美、整洁有序、文明健康的公共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活动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活动室坚持为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服务,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建设、分配、管理

(二)活动室管理应当严格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管理办法》相关制度;

(三)各活动室原则上只为本公寓楼住宿学生提供服务

 

第二章 活动室的管理和使用

 

活动室配备管理员,管理员有权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所有学生必须遵守活动室管理规定以及管理员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早上08:00至晚上22:30。管理员每天按时开放活动室,负责卫生清洁,并保持活动室干净整洁,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活动室钥匙由管理员负责,不得随意外借,不得私自进行配制。管理员的联系方式应公示于活动室门口。

任何使用活动室的集体个人须服从管理员的管理,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活动室必须注意仪容仪表,严禁大声喧哗、打闹打斗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以免影响他人;

活动室内禁止起哄闹事、大声讨论、看剧、打游戏等行为,进入学习区域需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使用电子设备时,禁止外放声音

爱护公共财物,禁止随意搬动会议桌和学习桌,禁止在桌椅、墙壁上手写、刻画、粘贴他物,禁止涂抹撕毁书籍报刊等;

保持活动室内卫生整洁,严禁吸烟喝酒、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活动室内就餐留宿;

严禁在活动室内私接电源,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进入活动室;

(七)严禁在活动室内进行赌博、结社等违法活动,严禁在活动室内进行宗教活动等,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使用活动室的资格,并依据《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带入活动室的个人物品自行妥善保管,一旦丢失,概不负责。以任何理由、任何物品挤占位置。学生离开活动室前应清洁卫生,摆正椅子,带走垃圾,最后离开的学生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七条 因组织开展活动需要借用活动室的个人或集体须至少提前一天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经主管系部或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律不准擅自占用。违反规定者不准再申请使用活动室,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借用活动室须保持活动室内部整洁,经管理员检查后完成借用交接。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者,任何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如遇任何故障或其他疑问,请咨询管理员。

 

第三章 活动室管理员职责

 

第十一条 每个活动室配备一名管理员,管理员由本楼栋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担任,由所在系部推荐,并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任期为一个学期

第十二条 管理员负责所在活动室日常的卫生、纪律及公共设施和物品的管理等工作管理员的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管理科和系部共同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管理员由所在系进行推荐并负责进行初审。初审时需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等因素,旨在提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统计备案各系推荐的管理员相关信息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五条 学生教育管理科在学生上岗前要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负责其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及工作情况,并反馈至学生所在班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管理员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我院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执行,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由学生教育管理科在每学期末前将本学期管理员考勤及劳动报酬等相关表格资料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发放。

活动室资产管理

 

十七 活动室内配置桌椅、清扫工具等资产和设备,管理员负责清点及日常维护,并列出活动室内资产清单,张贴在活动室内。

十八 活动室内各类物品、器材禁止外借。禁止将活动室桌椅等固有资产带出活动室,一经查出,取消其使用活动室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损坏或丢失公共物品和设施的行为,当事人应照价赔偿;若使用前发现物品损坏,请及时报告管理员。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