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切实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教育引导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学生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纪,根据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认错和悔改态度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以及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考察期内取得明显进步或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考察期限不得少于应考察期限的50%;考察期内有违纪行为的,可延长或加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处罚,视处罚性质和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未得以实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得以实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院正常秩序,有妨害学院管理行为的,视责任归属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公然侮辱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四)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发布宣传品,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八)不按规定流程反映问题或诉求、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等其他违反学院规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公私财物,但未达到行政司法处罚标准的,除赔偿损失、追回款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13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5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78学时以上,或未经请假连续14日内不参加教学活动,依据《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责令退学。
第十一条 违反《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但不构成作弊,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作弊,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院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违反公寓楼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图书馆管理和网络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占有馆藏图书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三)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院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实验实训操作规程和实习岗位工作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给予违纪处分,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及涉事各方的陈述和申辩,再依据相应程序做出处理,填写《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分呈报表》(附件1),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一)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教务处负责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理,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教务科或学工科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违纪种类报教务处或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教务科或学工科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违纪种类经教务处或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四)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工科或教务科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和部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协调相关系和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违纪处分应以学院名义出具处分决定,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处分的送达应遵循下列规定:
1.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
2.决定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学院公告送达;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教务处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决定视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决定书送达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退回户籍所在地,学院开具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处分考察期限从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算。考察期内,学生所在系应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由本系领导包联教育,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学生由班主任辅导员包联教育,并定期开展谈心谈话等思想教育,直至处分撤销为止。
第十九条 考察期满,学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考察期满后,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附件2),根据违纪种类经教务处或党委学生工作部确认,报学院研究决定后,做出撤销处分决定,告知本人和所在系部。
第二十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且在毕业时未能撤销的,学院对其作结业处理。考察期满,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及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表现良好的证明,学院方可撤销违纪处分,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处分考察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评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其他在校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对其修改与补充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3年5月8日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