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职业学院
“红色工匠”奖学金评选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中关于“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单位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评定,应征入伍及其他学籍保留不在校的学生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三条 “红色工匠”奖学金为每学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根据《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文件精神,以综合测评结果排序为依据,并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末进行表彰。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所占比例
第四条 “红色工匠”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和所占比例如下: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所占比例为大二大三学生总数的0.6%;
二等奖学金:2500元/人/年,所占比例为大二大三学生总数的1%;
三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所占比例为大二大三学生总数的1.6%。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原则上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前2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积极承担团学等社会工作且表现突出,或积极参加文体、艺术、科技、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四)专业技能一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获奖或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表现特别优秀者;
(五)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每学年达到规定积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处分者;
(三)意识形态方面有不当言论和行为者;
(四)课程考核有不合格者;
(五)申请材料不属实者。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红色工匠”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同一学年内获得其他类奖学金的学生不可以申请“红色工匠”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可以申请“红色工匠”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红色工匠”奖学金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评选通知,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红色工匠”申请审批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系部须对申请人进行全面严格的初评后确定初步获奖候选人名单,之后各系需至少在班级内部对候选人在政治、品德、纪律等方面开展民主测评(附件3),测评结果不合格者经核实后予以替换,合格者经公示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提出建议名单和备选名单暨《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红色工匠”奖学金初审汇总表》(附件1)和《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红色工匠”申请审批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如有不合适人选则在确保每个系都有基础指标的基础上,在备选名单中举手表决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学院事业收入、合作企业及其他社会捐赠等。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红色工匠”奖学金发放审批表》交于学院财务处和相关企业,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由捐赠企业专项支持的奖学金,相关企业按照规定流程统一发放,并将回执单交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归档。学院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红色工匠”奖学金评审工作,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发现获奖学生存在虚报瞒报、思想不良、行为不端、违纪处分等情况,下学年评选时将按比例核减该学生所在系评选指标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