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提升自治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教师厅〔2022〕2号),特制定本办法。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学习领会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要求,着力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为核心,大力提升职业院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实现内蒙古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二)工作目标
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职业教育教师成长规律,建立符合自治区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持续完善“双师型”教师分级评价体系。各职业院校形成特色鲜明、分层分类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发展模式。
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
(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对象分为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和行业企业兼职教师两类。
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以下简称“专业教师”)是指从事专业理论与专业技术(实践)课程教学的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参照实施。
行业企业兼职教师是指承担学校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
三、认定标准
(一)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出现师德失范、违规违纪,或申报材料中存在伪造资历、经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予以撤销。
(二)专业教师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各层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行业企业兼职教师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不区分层级。
(三)各高等职业院校和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分别依据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结合学校和地区实际,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认定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认定标准,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高等职业学校为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本盟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
(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工作安排,组建不少于11人的专家评议委员会(其中高等职业院校评议委员会须有1/2以上为校外专家),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开展认定,规范认定程序,保证认定质量。
(三)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放“双师型”教师资格电子证书,使用全区统一证书编码。“双师型”教师实行登记注册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资格认定。有效期满,需对 “双师型”教师资格进行复核,重点对聘期内岗位业绩进行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四)自治区教育厅不定时、随机对各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和各盟市“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认定权限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五、认定程序
(一)教师个人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教师所在学校依据认定标准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初步审查;
(三)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认定,认定通过的名单在学校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盟市教育(教体)局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认定,认定通过的名单在盟市教育(教体)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合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发放电子证书;
(六)认定通过的“双师型”教师信息由学校统一录入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区“双师型”教师资源库;
(七)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办公室每年6月份受理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备案申请,每年12月份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备案申请,具体时间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规定并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要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二)促进持续发展。职业学校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注重作用发挥。自治区要强化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带头引领作用,在“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和审批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中,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
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
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能力:能收集和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新知识,能及时提出有关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能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教学目标明确、完整,教学效果良好。积极探索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参加教研室各种学术、教研和其他活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应用能力较强,能独立制作多媒体课件。
2.专业建设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收集和了解职教研究的新进展、新知识,积极主动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专业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参与编制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或参与1门课程的整体设计;或参与专业(团队)的建设;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课题的研究工作;或出版发表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
3.专业实践能力:有1年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两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企业实践经历或近5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课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
(5)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认定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且在职业院校连续任教满1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中级“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能力。
(2)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自治区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自治区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技能大赛获得自治区一等奖;或获得自治区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能力:能承担2门(近5年内承担同1门可累计为2门)以上专业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重点、难点处理得当,教学效果良好。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制定的主要参与者。能有效组织教学活动, 激励学生主动学习, 在教学活动中融入对学生发展能力的培养。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可供推广的教学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公开课、专业知识讲座等形式)。
2.专业建设能力: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且近5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指导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校级二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3),或盟市级三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5),或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10);
(2)本人参加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奖项,校级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级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优秀奖以上;
(3)主持校级以上课题,或参与(排名前5)完成盟市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4)参与(排名前5)工程项目设计、研发或者技术改造攻关,成果获旗县级以上政府嘉奖;
(5)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专利1项;
(6)参与(排名前5)校级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1项以上,获得认定或验收通过;
(7)参与(排名前5)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如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1项以上且已被企业使用;
(8)参与(排名前5)完成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应用技术开发研究横向项目1 项以上,效益良好。
3.专业实践能力:有2年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工作经历,或近5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实践,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职业培训等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
(3)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
(4)获得盟市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荣誉称号;
(5)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认定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且在职业院校连续任教满2年以上,并同时具备高级“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能力。
(2)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教学累计满1年以上,并有不少于3个月的企业工作经历或企业实践经历。
(3)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能力:能承担本专业核心专业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效果良好。能帮助和指导初、中级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制定的主要制定者。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公开课、专业知识讲座、教改论文、教学案例等形式)。
2.专业建设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名师工作室负责人、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教育部或省级部门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且近5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指导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奖项,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5),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10);
(2)本人参加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奖项,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
(3)主持完成盟市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自治区级以上课题(教改和科研项目);
(4)参与(排名前3)获得盟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自治区级排名前5,国家级排名前7);
(5)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工程项目设计、研发或者技术改造攻关,成果获盟市级以上政府嘉奖;
(6)获得与专业相关的盟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7)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校级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2项以上,获得认定或验收通过;
(8)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如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2项以上且已被企业使用;
(9)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应用技术开发研究横向项目,且效益良好。
3.专业实践能力:具有3年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工作经历,或近5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实践,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职业培训等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及以上证书;
(3)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及以上证书;
(4)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荣誉称号;
(5)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1)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
(2)职业院校从行业企业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同时具备高级“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可以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年度人物”称号。
第三条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能力:能收集和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新知识,能及时提出有关专业(学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能承担1门以上专业理实一体化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教学目标明确、完整,教学效果良好。积极探索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参加教研室各种学术、教研和其他活动。
2.专业建设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收集和了解职教研究的新进展、新知识,积极主动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专业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参与编制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或参与1门课程的整体设计;或参与专业(团队)的建设;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课题的研究工作;或出版发表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
3.专业实践能力:有1年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两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的企业实践经历或近5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课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
(5)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认定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且在职业院校连续任教满1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中级“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能力。
(2)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自治区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自治区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技能大赛获得自治区一等奖;或获得自治区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
(3)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教学累计满1年以上,并有不少于3个月的企业工作经历或企业实践经历。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能力:能承担2门(近5年内承担同1门可累计为2门)以上专业理实一体化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重点、难点处理得当,教学效果良好。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制定的主要参与者。能有效组织教学活动, 激励学生主动学习, 在教学活动中融入对学生发展能力的培养。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可供推广的教学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公开课、专业知识讲座等形式)。
2.专业建设能力: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主持完成校级以上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发表、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且近5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指导学生参加盟市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奖项,盟市级二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3),或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5),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10);
(2)本人参加盟市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奖项,盟市级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
(3)主持校级以上课题,或参与(排名前5)完成盟市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4)主持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或参与(排名前5)获得盟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5)参与(排名前5)工程项目设计、研发或者技术改造攻关,成果获盟市级以上政府嘉奖;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专利2项;
(7)参与(排名前5)校级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1项以上,获得认定或验收通过;
(8)参与(排名前5)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如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1项以上且已被企业使用;
(9)主持完成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应用技术开发研究横向项目1项以上,且效益良好。
3.专业实践能力:有2年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工作经历,或近5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专业实践,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职业培训等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
(3)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
(4)获得盟市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荣誉称号;
(5)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认定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且在职业院校连续任教满2年以上,并同时具备高级“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能力。
(2)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能力:能承担本专业核心课程理实一体化教学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效果良好。能帮助和指导初、中级“双师型”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制定的主要制定者。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公开课、专业知识讲座、教改论文、教学案例等形式)。
2.专业建设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名师工作室负责人、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教育部或省级部门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等。主持完成盟市级以上重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1项以上。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发表、出版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且近5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指导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奖项,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5),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二等奖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成员排名前10);
(2)本人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奖项,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二等奖以上;
(3)主持完成盟市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自治区级以上课题(教改和科研项目);
(4)参与(排名前3)获得盟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自治区级排名前5,国家级排名前7);
(5)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工程项目设计、研发或技术改造攻关,成果获盟市级以上政府嘉奖;
(6)获得与专业相关的盟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7)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8)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校级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2项以上,获得认定或验收通过;
(9)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如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2项以上且已被企业使用;
(10)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完成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应用技术开发研究横向项目2项以上,且效益良好。
3.专业实践能力:具有3年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工作经历或近5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专业实践,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职业培训等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及以上证书;
(3)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及以上证书;
(4)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荣誉称号;
(5)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1)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或本人参加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
(2)职业院校从行业企业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同时具备高级“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可以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年度人物”称号。
第四条 行业企业兼职教师认定“双师型”教师条件
具有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经学校聘任,承担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学任务满1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认定为行业企业兼职“双师型”教师。已获认定的行业企业兼职“双师型”教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技能培训、实习指导、科技创新等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推动职业教育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按照专业大类或专业申报,其申报的专业大类或专业,按照教育部202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各年度的“专业目录增补清单”执行。认定标准中“本专业”是指申报者参加本次申报“双师型”教师认定的专业。申报的专业应与所教授课程一致或相关。
(二)教师企业实践包括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岗位实践,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工艺改进,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等多种方式。企业实践时长,按照满22天折算为1个月统计。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的“荣誉称号”是指:教师获得体现专业技能或专业实践能力方面的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名师工作室负责人、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一般性或综合性的荣誉称号如“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等不予认定。
(四)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年颁发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项目为准。教师个人竞赛(比赛)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及各级工会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教师指导学生的竞赛(比赛)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比赛)及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竞赛(比赛)、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等其他竞赛(比赛)。
(五)本办法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印发